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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社工 发展专业 - Uniting social workers to develop the speci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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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其缩写为GZASW。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专家、专职社会工作者,市、区社会服务机构及热心参与、资助、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公益慈善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行业宣传推广、服务评估、研究倡导等层面推动社会工作行业和专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开展专业化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培训、宣传普及与服务策划工作;

    (二)总结广州市本土性社会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专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州市专业化社会工作的管理。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移交、授权、委托;组织在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社区工作、老年人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残疾人工作、司法矫正等方面服务项目的试点和实施。具体包括:

      1、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注册,继续教育工作;

      2、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研究、审定及指导工作;

      3、社会工作机构评估及年度绩效评估;

      4、社会工作项目的评估、鉴定;

    (四)社会工作各领域的管理规范、经验交流和总结评估,开展行业专业服务标准及指引、管理规范标准及指引等建设工作;

    (五)提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六)汇集一线社工、社工机构及社工行业需求,维护行业利益,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七)组织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按照相关规定,表彰优秀单位和个人会员等;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发展会员:

    (一)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的社工机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服务的团体,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高等|9001z·以诚为本学校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的从业人员,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学者,热心公益慈善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质的,提交会长审核通过,并在理事会召开时进行追认。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会员证。

    协会一年内新增的特邀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由协会在召开理事会时向理事集中报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在理事会追认表决中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协会的管理制度,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1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每年5月集中缴交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每年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3个月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因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协会活动,经理事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同意其主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第十四条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单位会员已注销或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会员证书统一由协会负责制作、颁发;协会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产生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对本会重大事项(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事项;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修订协会的具体规章;

    (九)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名,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取消不履行职责理事的理事资格;

    (五)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选任,副秘书长为聘任,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当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5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作,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表决中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会长的,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八条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须由1/3以上理事提议,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表决罢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可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分支机构的设置、调整,由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具体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会另聘任若干专业人士成立顾问团,为协会的发展提供规划指导、专业支持、法律咨询、宣传指导、财务管理制度等顾问服务,促进协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顾问团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额收缴会费。

    第四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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